内蒙古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免税标准确定

内蒙古晨报 2015-04-02

    3月31日,记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获悉,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月30日发布公告,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从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解释,内蒙古自治区普通住房的总体认定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同时考虑到自治区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平方米的实际,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在上述标准20%的比例内上浮,具体上浮比例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定。


    个人如将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持该住房的地址、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税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至于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房屋购买时间认定、发票和差额征税扣除凭证及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等其他相关税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中,有关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的期限为5年的规定同时废止。(记者 刘欣荣 通讯员 高新亮 张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