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购房人的贷款由谁归还?

闽西新闻网 2016-01-08

我朋友肖先生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肖先生向B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B公司于2014年4月13日前将该套商品房交付肖先生,不可抗力情形除外;逾期超过60天,肖先生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签订后,肖先生2014年4月14日向B公司支付了首期购房款952848元,并作为借款人与Q银行、B公司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41万元。肖先生从2014年5月20日起逐月向Q银行归还贷款本息。后B公司逾期交房超过60日,如果肖先生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肖先生向Q银行的贷款由谁归还?


肖先生:根据所述情况,这个纠纷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按揭贷款合同纠纷竟合。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B公司逾期交房超过60日,肖先生有权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因商品房预售合同而产生的借款合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肖先生应当有权解除借款担保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根据上述规定,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B公司应当将肖先生支付的购房款返还肖先生,并赔偿肖先生因此所产生的损失。肖先生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首付款及贷款本金,赔偿首付款为本金的相应利息和已向Q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因借款担保合同所产生的剩余借款应由B公司偿还。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