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工在包头打工摔下楼 状告两包工头

内蒙古晨报 2011-07-22

从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来包头打工的木匠王四格,受雇于包工头干木工活儿,期间从6米多高的二楼摔下。住院治疗出院后,雇主仅支付了王四格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部分生活费,其他赔偿费用拒不支付。王四格不知道谁该为自己的伤负责,便将两个包工头及工程劳务发包方告至法院。

7月14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55694.02元;被告包头永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33416.41元,王四格本人也承担20%的责任。

干活摔至8级伤残

去年9月,包工头张某某、李某某从包头永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到昆区万和城住宅小区建筑劳务,随后雇佣木工王四格到工地干活儿,每天工资为200元。

去年102日下午,王四格在建筑工地二楼锯木板时,从6米多高的二楼阳台上摔了下去。事故发生后,雇主李某某的弟弟和雇主张某某、工友王海清叫来120救护车,先将王四格送至包头云龙骨科医院救治,后又转至包头市第四医院治疗,共住院103天,于今年118日出院。

出院之后,王四格申请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损伤程度为8级伤残。当王四格向雇主提出赔偿要求时,遭到两位雇主的拒绝。

包工头、发包方成被告

今年329日,王四格一纸诉状将雇主张某某、李某某和包头永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陪护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伤残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65099元。

5月11日,受理此案的昆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作为被告的包头永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庭审结束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对原告王四格自行委托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8级伤残鉴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后经内蒙古高院委托呼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为9级。两个月以后,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李某某和张某某当庭进行了答辩,包头永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共获近9万元赔偿

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四格在锯木板的过程中受伤,被告张某某作为雇主,存在管理问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受雇于被告张某某,代表被告张某某管理工地义务,并非雇主,故其不承担责任。原告王四格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未尽到安全谨慎的义务,对于摔伤的事实自身也存在过失,故原告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包头永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能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亦应当承担责任。

7月14日,昆区人民法院依法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王四格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55694.02元,扣除已支付的6756元,剩余48938.02元由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判令被告包头永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四格33416.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