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呼和浩特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又有新变化…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03-20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旗县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和医保基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的通知》(呼政发〔2019〕3号)文件精神,就调整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按照呼政发〔2019〕3号文件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费用不再计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1000元之内。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系统将于3月1日完成升级,升级改造前已计入统筹起付标准的部分仍然有效。

    二、  各定点零售药店要为参保人员做好此项政策的宣传解释,并做好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分流工作。

   三、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参保人员的门诊接诊工作,并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做好常见病、慢性病治疗药品的备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得到有效落实。

附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9年2月21日

呼政发〔2019〕3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门诊统筹制度,市政府决定对《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呼政发〔2013〕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将《管理办法》第八条:“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一个年度内个人帐户资金和现金累计支付低于1000元(含1000元)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也可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高于1000元以上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个人自负部分由个人帐户资金或现金支付。”调整为:“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一个年度内,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0元,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费用累计计入起付标准。高于1000元以上的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个人自负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不计入城镇职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本调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