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这项扶助金开始发放,看看哪些人符合标准...

北方新报 2019-03-21

3月1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呼和浩特市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加快推进呼和浩特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病残、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扶助金落实发放工作。

通知指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发放对象为,以《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口发〔2008〕62号)规定的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为标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龄达到49周岁(含49周岁)以上。离异或者丧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方或者一方未再婚,或者再婚后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男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只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件遗失无法提供的,由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征求公安、民政等部门意见后确认)。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登记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

5、夫妻双方户籍地均为呼和浩特市或者一方户籍地为呼和浩特市。夫妻双方户籍不在本市同一旗县区的,可以自主选择领取地。

不予发放一次性扶助金的对象为: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3、伤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4、在其他地区领取过一次性扶助金的。

5、户籍不在呼和浩特市或者迁出呼和浩特市的。

6、已经按照三倍标准领取过一次性扶助金的。

7、独生子女伤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已经按照三倍标准领取过一次性扶助金,伤残子女死亡的。

一次性扶助金发放对象确认程序为:

1、需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三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申请表。

2、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无异议后上报旗县区卫生健康部门。

3、旗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资格确认。与全员人口信息库进行比对,经审核确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建档备案安排发放一次性扶助金并上报有关资料。

4、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一次性扶助金发放标准为:

1、一次性扶助金以家庭为单位发放,按资格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领取一次性扶助金,做到城乡统一标准,伤残、死亡家庭统一标准。

2、2016年1月1日前领取一次性扶助金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未按三倍具体标准发放的,均按2015年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倍标准补齐;2016年、2017年、2018年领取一次性扶助金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均按相应年度标准补齐。所需资金市、旗县区各承担一半。自2019年开始,新增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全部列入旗县区财政预算,市级不予补助。

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离异或丧偶,一次性扶助金可按照以下情况发放:

①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离异,由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提供判决书或离婚协议等,可全额领取;

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离异,双方再无子女(包括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双方各领取50%;若一方有子女(包括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可全额领取。

③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丧偶可全额领取。

各旗县区针对其他特殊情况,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制定具体确认领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