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地发文:明令禁止开发商、物业向业主收取这个费用

内蒙古新闻网 2019-09-11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近期,我局在摸排各企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缴过程中发现,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和业主办理交房手续时违规捆绑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影响,滋生了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为从严整顿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行为,保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关于同意对商品住宅和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方式和收取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东政发[2013]54号)。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在业主办理房屋交接、入住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告知业主自行到住宅维修资金收费大厅缴纳(鄂尔多斯恰特往东500米东胜区房产管理局三楼309室),缴纳完毕后售房单位再将房屋交付购买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二、凡经我局授权代收住宅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务必于2019年10月1日前,将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利息及相关明细向我局住宅维修资金办公室进行移交。如期未移交的,我局将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起行政诉讼,对已经起诉的企业申请强制执行。

三、凡未经我局授权,私自代收住宅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务必在2019年10月1日前,将所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利息及明细如数上报并移交我局。

四、凡企业在上条规定时限内没有按要求做好移交、上报工作的,我局将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之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处罚,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平台。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物业服务企业挪用、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除按照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也将计入企业诚信记录。

六、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自此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是否存在上述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30日内上报我局。(报送地址:东胜区房产管理局309办公室,联系电话:8123175、8348125)

七、近期,我局将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上述情况进行摸排,望各企业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特此通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管理局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