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即可落户买房,这个热门二线城市准备抢人!

楼市相对论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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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

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

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

城市落户政策将有大变化!

根据城市城区人口划分,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城市I型大城市都可以全面放宽落户条件。

超大城市(城区人口超过1000万):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特大城市(城区500万-1000万):武汉、重庆、天津、成都、东莞、南京、郑州、杭州、长沙、沈阳。

I型大城市(城区人口300万-500万):西安、哈尔滨、青岛、长春、济南、大连、合肥、昆明、太原、厦门、南宁、苏州、宁波

II型大城市(城区人口100万-300万):乌鲁木齐、贵阳、石家庄、福州、南昌、珠海、无锡、兰州、洛阳、惠州、温州、呼和浩特、唐山、佛山、海口等。

为实现“到2020年实现1亿人在城镇落户”的新型城镇化重要目标,I型大城市抢人大战一触即发。

毕竟,谁先抢到人,谁就能在城市发展抢占先机。

苏州,已经开始行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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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意见的通知”。

这个意见显示,苏州落户门槛大幅放宽,人才落户更加容易!

本科毕业即可落户!

其中一条的措辞是:“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也就是说,人都不用去苏州,只要想去就可以先落户了,实现了“先落户、后就业”,整个扩大了落户人群范围。

另外,各方面的年龄和社保时限也进行了放宽调整。

“具有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资格的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

该条款取消了原“缴纳社保”期限要求,取消了原“紧缺专业、急需的”附加条件,年龄上限进一步放宽至“男性45周岁,女性40周岁”。

“具有大专学历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资格,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该条款将原工作缴纳社保满两年的要求放宽至6个月,并取消“紧缺专业、急需的”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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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是2019年小阳春的代表城市。

逆势上涨的好景不长,限购、限售的725调控新政一出,楼市成交量价齐跌。

苏州,制造业很发达,经济发展可圈可点,一直都是最牛的地级市,是有资本不依赖房地产的。

图源:第一财经

苏州经济总量媲美副省级城市,2018年位列全国第七,超越很多省会城市。

2018年,苏州辖下的三个县级市昆山、张家港、常熟的GDP都已经超过2000亿元大关。

那么,苏州这次真的是为抢人才而来了?

也不尽然,725新政后,趋冷的市场,也需要刺激了。

苏州楼市当前“卖不动”成为了共识,“二手房还要降”成为了预期。这对稳楼市来说,不是一个好趋势。

再者,放宽落户限制,实实在在会释放房地产市场潜在活力。

所以,这个放宽落户政策正式颁发以后,苏州楼市可能又会迎来一波小阳春行情。

附通知全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

相关政策的通知(草案)

(征求意见稿)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等国家战略的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提供人才支撑,市政府决定对人才落户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本科学历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二、在苏稳定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的人员;

(三)具有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资格的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资格,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四、申请及办理。

符合第一条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第二条、第三条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对拟落户的对象实行公示制度。

五、符合第二条、第三条条件的人员所持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最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凡发现违背诚信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予以惩戒。在人才落户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理。

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本通知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