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诺卡房屋漏雨 业主损失谁来赔?

内蒙古晨报 2010-06-28

陆先生家的天花板上有多处漏雨的痕迹

 

近日,手机尾号为5550的陆先生致电本报说,2006年他在阳光诺卡购买了一套房子,自2007年7月交付使用后,每年一到雨季都会漏雨。陆先生说:“物业给我维修了几次,但都没有修好,因此房屋无法居住,搁置了两年多,谁该赔偿我的损失呢?”

4月10日,记者来到了阳光诺卡的陆先生的家中看到,房屋的卧室、卫生间、阳台都有墙面遭水泡过的迹象。其中卧室天花板有多处掉皮,窗帘盒处有水印,壁纸有泡水起翘现象,卫生间墙面也有多处水泡裂缝痕迹。

业主陆先生告诉记者,此房是2006年12月16日购买的,在2007年7月收房时就发现有漏雨现象,当时就在《验房交接表中》填写说明了这一点,后来开发商给修了一次。然后他就装修入住了,但在2008年雨季时房屋开始漏雨。他就此事与相关负责人进行交涉,考虑对方态度尚好、施工单位也积极配合最终给予了修复,也就没有就地板泡水、木踢脚脱落、壁纸损坏、床品受污等一系列问题带来的损失进行追究。然而2009年房屋再次出现漏水事件,且情况较上次更为严重,后来施工单位又进行了一次修复。”陆先生表示:“由于漏水现象,多次修复未好,房屋无法正常居住就搁置了两年多,谁该赔偿我的损失呢?”4月6日,陆先生将漏雨损失赔偿的书面材料提交到了小区的物业公司,但直到现在也未得到任何回应。

记者随后采访了阳光诺卡呼市梅江物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郭经理,他告诉记者:“陆先生在本月6日提交上来的书面材料我们当天就已经转交给了开发商售后部的负责人,也转达了业主的实际要求,同时我们也希望能尽快帮助业主解决该问题。”13日上午,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到该项目售后部的曲经理,他表示,此事正在与业主进行协商,一切事情正在解决当中。

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荣盛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不低于5年,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业主之日起计算。那么在5年之内商品房质量出现问题,开发商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而由商品房质量瑕疵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本报记者 李艳苗